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3〕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咨询、审议,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办学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最终审议。
第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本院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咨询、审议。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由学院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设置专业、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以及撤销专业,须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学校欧洲杯下单平台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六条 专业设置应遵循应用性、需求性、发展性、优先性等原则。
(一)应用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要以应用为导向,坚持面向区域、面向行业、面向市场、服务经济。
(二)需求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国家或地区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三)发展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
(四)优先性原则。学校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或新工科、新文科、新农科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与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第七条 设置新的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学院申请设置新的本科专业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论证主要包括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规格(要求)、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等;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增设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4月中旬,申报学院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向欧洲杯下单平台提出申请。
(二)每年5月中旬,申报学院组织人才需求论证会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
(三)每年6月中旬,申报学院向欧洲杯下单平台递交正式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学院专业论证相关材料(包括论证报告、参加论证专家名单、专家论证原始记录等);
2.《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专业师资情况及办学条件情况;
5.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每年6月下旬,欧洲杯下单平台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每年7月上旬,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议通过后的专业申报材料,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六)每年7月31日前,将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指定网站进行填报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十条 新增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后,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学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采取专业评估的方式,对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质量不高、招生和就业形势不好的专业进行专业预警,减少、停止预警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撤销该专业。
第十二条 在学校专业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待整改”的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第十三条 第一次被预警的专业,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核减当年招生计划数。对于连续两次被预警的专业,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暂停招生。
第十四条 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经整改后可申请复评,复评合格后移出预警专业名单,暂停招生的,恢复招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业,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撤销: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二)专业评估(或复评)不合格的专业;
(三)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
第十六条 暂停招生或撤销专业须在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七条 拟暂停招生或撤销的专业,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公示和校长办公会审定。撤销专业须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欧洲杯下单平台、评估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