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开支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宿迁学院支付校外人员(与宿迁学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劳务酬金情形。主要包括校外人员接受邀请、聘请开展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为学校提供咨询、评审(标)、论证、鉴定、各类考试等服务,参与学校有关工作。
第二条 校外劳务酬金发放基本原则
1.工作必需。所有劳务酬金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原则上不得将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出去;
2.从严控制。劳务酬金发放严格执行劳务酬金发放的程序和标准,劳务酬金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事前审批,从严控制发放范围;
3.规范管理。所有劳务酬金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4.严控渠道。所有劳务酬金支出必须有明确的、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渠道,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各自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内发放。无经费来源或超预算部分不予发放。
第三条 劳务酬金实施范围
1.邀请校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培训讲课等;
2.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咨询、学术论证、学术鉴定等;
3.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评标、鉴定、咨询、论证、检查、验收等;
4.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其他临时组织的各类考试活动等;
5.其他经学校批准列入劳务酬金发放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 劳务酬金发放标准(税后),国家、省及市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限额执行。
1.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培训讲课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副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正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执行。每半天最高学时数不得超过4个学时。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海外专家、企业家、行业精英、行政职级人员参照执行。
2.学术咨询、学术论证、学术鉴定、职称评审及教科研项目中发生的专家评审
副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执行。海外专家、企业家、行业精英、行政职级人员参照执行。同一个评审项目发放标准一致,可以就高发放。
3.其他各类评审
各类评审指各类学校层面的学术性评审、学位评审(含成教学位审核)、表彰奖励评审、人才招聘、各类课题和各类学科(专业、团队、实验室、基地、中心)评审、各类人才项目(称号)评审、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工程、竞赛)评审、学生活动(竞赛)评审等。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等工作应整合归并,不得分解分拆评审内容、增加评审次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或搞变通处理。
副高及相当职称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及相当职称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同一个评审项目发放标准一致,可以就高发放。
4.采购评标及管理类论证、检查、验收等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费执行《宿迁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宿财购〔2018〕32号),2小时以内200元/人,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管理类论证、安全检查、资产清查、验收评估等,参照执行。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类论证项目,2小时以内500元/人,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预算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费执行《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的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500元/人,4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
5.校外教师考试命题费、阅卷费、面试费。
命题费 ≤1000元/份;阅卷费≤10元/份(每次不少于100元);面试专家≤1000元/天。
6.非常规考试考务费
非常规考试考务费是指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教学计划之外的考试考务酬金。如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性的大学生竞赛等由国家或江苏省委托的面向全国或全省的考试任务。各类非常规考务酬金只能发放给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同一个人同一次考试活动只能领取一次考务酬金,严禁重复领取。非常规考务酬金从主办单位支付的委托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不得在学校经费中列支。考务酬金根据考试类型不同及时间长短按100-200元/人·场标准发放。
本条第1至5项中,来宿外地专家可给予交通补助。淮安、徐州、连云港、盐城最高不超过500元;扬州、南通、泰州最高不超过800元;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及省外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劳务酬金发放,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审批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并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报销时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事前审批材料、提供劳务时间;讲课、讲座的内容、课时数量和标准等;评审(标)专家签到表原件;考试的名称、场次数量,命题、阅卷的份数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凭据。
第六条 发放劳务酬金,应在标准限额内根据提供劳务的时间长短、地点和工作量大小确定。考试类劳务酬金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控制在经费总额之内,不得突破。
第七条 各类劳务酬金应直接支付至提供劳务者个人银行卡,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结算。国外专家、盲审专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发放现金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严格劳务酬金发放的监督工作。校纪委、审计处、财务处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监督。
第九条 未在本规定范围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有必要新增的劳务酬金开支项目和标准,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宿迁学院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