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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宿院委〔2021〕43号

编辑:沈海燕 [发表时间]:2021-07-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校安全稳定工作,明确并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与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欧洲杯线上买球官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协同、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群防群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主要包括政治稳定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与舆情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安全、校园治安、交通安全、群体活动安全、网络安全、建筑施工安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对全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副组长由学校其他领导担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相应安全稳定工作;成员由校内各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第五条 学校每年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二章 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管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整体规划;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定期对学校当前及一段时间的安全稳定形势进行研判分析,提出工作意见;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安全稳定工作;落实重大隐患综合整治;制订并决定启动、组织实施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处理各类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表彰安全稳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追究安全稳定工作中的失职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工作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决策;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督导学校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检查,督导责任单位进行问题与隐患整改。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承担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监督管理责任。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综合协调;负责学校保密工作及涉密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外事活动安全、外籍教师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承担涉外事务、外籍教师安全稳定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学校公务用车安全管理。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意识形态领域和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舆情信息处置等相关工作,落实教育与宗教分离,承担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欧洲杯下单平台。负责各类教学活动(包括组织学生实习实训)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教学管理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教学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危化品、易制毒、易爆等物品购置使用管理以及师生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承担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全日制在校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五)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团委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六)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审查科研项目安全风险,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并对科研过程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全校科研活动和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校建筑工程、食品、经营网点、水电气暖等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承担全校卫生防疫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八)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治安、交通安全与秩序、技防设施规划及实施等相关工作,承担校园公共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九)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校园网络运行及网络信息等方面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分管工作又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严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体系、问责机制。将安全稳定责任和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确保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发生安全稳定事故要倒查相关人员责任,全面深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三)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安全稳定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档案。

(四)及时宣传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及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工作部署并抓好贯彻落实。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含各类社会用工)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提升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以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

(六)定期排查影响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健全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七)建立日常检查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所属区域内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八)及时报送安全稳定工作信息。

(九)认真落实上级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其职责范围所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如机构调整,二级单位安全稳定管理职责按照事权对应关系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临时性、不可预知性安全稳定责任,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调整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整后的职责严格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因安全稳定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学校或本单位安全管理混乱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采取的处置与补救措施等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主要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同时责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批评,责令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安全教育宣传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具体,对安全稳定工作不检查、不管理,抓安全稳定工作不力的;

(二)已发生安全稳定工作轻微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的苗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通报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

(一)对上级或学校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的;

(二)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或整改措施不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损失的;

(三)对不稳定因素不认真排查,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或对偶发、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安全稳定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及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引发重大安全稳定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或整改措施不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案件、事故后隐瞒、迟报信息,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被追究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单位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取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奖、职务职级晋升等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由安全稳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对责任单位领导干部进行通报的,由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或联系责任单位的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的,由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学校相关部门实施。

(三)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经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纪律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稳定隐患,避免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者;

(三)敢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线索,对侦破刑事和治安案件有功者;

(四)在抢险救灾、制止突发事件、扑灭火灾事故等任务中表现突出者;

(五)在安全稳定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文所用的“单位”,包括学校党政部门、直属机构、教学单位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