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立教学质量中心地位,发挥教学督导在规范教学秩序、指导教师教学、开展教学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和服务;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各院(部)领导下,在本学院(部)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聘任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由14-16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由3-5人组成。教学督导员由学校在职或外聘教师担任,原则上不聘任学校中层干部。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教学工作,熟悉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指导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心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聘任程序与期限
校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基础上由学院(部)推荐、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学校聘任;院(部)教学督导员由学院(部)聘任,并报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教学督导员每届聘期为2年,根据需要可进行相应调整。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依据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要求和学风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对全校课程教学的诸环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九条 教学督导根据学校要求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对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开展调研与评价,对教学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督查与指导。
第十条 教学督导依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要点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研究教学督导工作,撰写研究报告,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学习领会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了解学校教学改革最新信息;接受阶段性教学督导工作任务;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心得;沟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积极参与院(部)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实验室评估等各项校内教学评估工作,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开展督导工作,应及时填写《听课记录表》或专项检查表等,《听课记录表》于每月底(专项检查表按规定时间)交至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督教
1.“教风”建设情况督导。重点了解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加强对新入职年轻教师、外聘教师和学生评教排名后5%教师的教学督导。
2.实践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等)督导;开展教师教研活动情况督导。
3.发掘和遴选优秀教师、优质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等,并向相关院(部)及职能部门推荐。
4.针对“教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供学校决策部门参考。
(二)督学
1.“学风”建设情况督导。监督检查学生学习习惯养成、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培养、学习效果等情况,提供反馈意见与建议。
2.针对“学风”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供学校决策部门参考。
(三)督管
1.对日常教学管理秩序、考试秩序和院(部)教学管理规范等情况督导,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表、试卷、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文件、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教科研活动与会议记录等。
2.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迎评准备事项督导。
3.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及其内部设施合理使用与管理情况督导。
(四)督意识形态
1.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教师与学生,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2.检查教师使用“马工程”教材情况。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听课评课,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参加各学院教学工作会议,参与教学计划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及教学评比等研讨和论证工作。
(三)抽查教学管理档案,包括大纲、教改方案、教学管理文件、教案、讲稿、作业、报告、试卷、论文指导等资料。
(四)召开师生座谈会,调研与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督查与指导教学管理运行情况。
(五)跟踪实践教学,关注实践教学效果。
(六)参与教研活动,了解、评估各学院(部)的教研活动状况。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制定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为校教学督导员提供支持和保障。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学督导信息的反馈,并对教学督导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召开3-5次校督导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专项津贴,对完成各项督导和检查评估等督导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量单独核算(减去作为本职应该听课的次数,参照学校听课文件),每节课的听课课时津贴为80至100元(根据听课的反馈质量确定),每学期听课工作量不低于20课时但不超过40课时;其他教学专项检查、评估等工作量按照实际情况折算成相应课时(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是全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杯线上买球官网师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院(部)等教学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切实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宿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宿院办〔201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