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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宿院〔2020〕39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7-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突出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课堂教学的基础地位,全面客观掌握教学动态,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根据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号)和《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听课要求

第二条听课人员:全体教师(含实验教学老师、辅导员)、教学督导员、教学管理人员、领导干部。

教学管理人员是指:欧洲杯下单平台和教学评估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工作人员。

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政领导、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欧洲杯下单平台、教学评估办公室、学生处、人事处、科技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中层干部。

第三条听课范围: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践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重点是新开课程、新型态课程、学生反应意见较多的课程。

第四条听课对象: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含实验教学老师)。

第五条听课形式:可采取线下或线上听课,单独或集体听课等方式。理论课以听课为主,实验实训以看课为主。

第六条听课要求:听课人员须在上课前5分钟到达教学场地,并知会被听课教师,听课过程中只听讲和观察,不发言,中途尽量不要离开。

第七条听课任务:检查教师的教学准备(教案、大纲、多媒体、实验准备等)和教学规范情况,关注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风仪表等情况,重点考察教学内容、教学技巧、教学设计、教学特色和教学效果,以及授课过程中的意识形态问题,同时检查学生出勤和课堂表现等情况。领导干部听课时还需要关注教学资源配置、教学环境与教学设施运行情况,以便全面了解各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听课次数(每次不少于1课时):

1.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其中,党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至少听1次思想政治类必修课。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听课不少于4次。

2.教学单位党政领导,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或本学院学生学习的课程,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其中,分管教学与学生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3.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能部门的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其中欧洲杯下单平台和教学评估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4.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校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次。

5.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中,系/部/中心主任、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新教师根据“以老带新”要求的次数执行。

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听课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听课次数。

第三章 听课实施

第九条评价反馈:听课者填写“宿迁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听课记录表所填内容应客观详实,听课后应与授课教师和上课学生交流,并将听课后的有关意见建议当场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十条听课管理:各教学单位领导和教师将“宿迁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直接送交至本单位归档,教学单位于学期末将汇总表交到教学督导办公室;教学管理人员、校教学督导员和职能部门领导的“宿迁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交至教学督导办公室归档;校领导的“宿迁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由校长办公室于学期末转交教学督导办公室归档。

第十一条听课组织:欧洲杯下单平台负责全校课表的发布和集体观摩课的组织,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检查督促本部门教师听课,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检查督促校教学督导员、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听课。

第十二条听课工作的实施情况将作为部门年度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评估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