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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宿院〔2020〕34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7-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人才培养管理工作,加强学校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本科生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类型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宿迁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设立宿迁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委员人选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经学校研究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教学基本状况,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突出的教学管理业绩,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关心学校教学工作,有参与学校教学工作的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学委员会每次换届,新当选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等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决议,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欧洲杯下单平台,办公室主任由欧洲杯下单平台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对以下涉及学校教育教学、专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

(一)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专业设置、规划与建设;

(三)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设置;

(四)招生就业、实践教学、产教融合及创新创业教育;

(五)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体系;

(六)教师(教学)发展规划;

(七)各类教学改革立项、教学成果奖励、优秀教材奖励等项目的评定和推荐;

(八)教学实验中心和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

(九)教风、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

(十)其他有关教学工作事宜。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由主任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决议结果,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根据需表决事项性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对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七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以及议事规则参照校教学委员会章程执行。各教学分委员会接受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