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院教〔2008〕24号)
使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能够顺利进行,按时完成预定任务,对省级和院级立项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获省级立项的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除省教育厅资助外,学校给予1:1配套资金。院级项目经费按学院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2.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计算机及其配件等;
(3)仪器设备使用费;
(4)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5)学生撰写的与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或其他成果发表费用(以宿迁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名义发表)。
3.论文版面费、资料复印费、调研费等应占较小比例。指导教师要做好经费使用计划指导,保证项目经费在使用中不超支,且使用结构合理。
4.因故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
5.项目阶段检查和验收时,项目主持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6.经费报销程序:
(1)经费报销时需提供相关实物清单,书籍和资料应在教学单位登记、验收,材料应在实验室登记、验收后方可报销。
(2)报销人(项目主持人)根据发生费用(原始票据)填写相应的报销单据,并由其他人(项目参与人)证明,主管审批人(指导教师、系主任)签字,欧洲杯下单平台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项目费用支出应与项目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支出情况一致,确应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书面申报变更理由,经主管审批人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7.项目立项时可使用经费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使用50%。
8.项目结束或中止后,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9.若发现有提供假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的项目,或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延期半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使用经费中弄虚作假,甚至严重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项目,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取消项目主持人下一次申报各类项目的资格。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