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院〔2019〕19号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各级各类教学、实训、科研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为了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教科〔2019〕1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直接领导和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校级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欧洲杯下单平台,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的传达与落实工作,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等。保卫处、科技处、后勤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第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证各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二级教学单位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及实验员是所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二级教学单位、各二级教学单位与各实验室、各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查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准入要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注重实验室安全文化培育,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实验室责任人要落实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制定应急处置方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与整改等。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要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进行实验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第八条 科研实验室要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品,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购买后要验收,严格按国家相应规定进行购买、使用、登记、储存。废弃物处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正常教学外的实验室的开放使用应履行报备手续。教师的科研实验在实验室使用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高温高压容器、特种设备等要向所在学院和欧洲杯下单平台报备。学生在实验室参加科研、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兴趣小组等开放性实验要向所在学院和欧洲杯下单平台报备。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三查、四防、五关(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并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实验楼的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提前向欧洲杯下单平台申报。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为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在使用过程中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宿迁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单位要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全方位、多空间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增强全校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全覆盖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教职工的安全保护和应变处置能力。对新进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工作人员和与实验室有关的来访人员等进行通识性和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利用信息技术与现代教学手段,系统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全员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危险源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各实验室根据自身学科与专业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要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消防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对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等场所,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规范实验室的电、水、气等设施的安装,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验室场地功能、用途等不同情况,要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定期检查与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知识,掌握本实验室适用的特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实验室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分类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处理的废弃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应配备相应废气吸收装置,根据气体的化学属性,用吸附、吸收、氧化、还原和分解等方法来处理;同时应有效使用排风装置,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回收桶(瓶)中,严禁将废液直接倒入水槽。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渣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储存容器上应标明识别标志,灭火方法相抵触或能相互反应的污染废物不得混装。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重视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连续工作超过24小时的设备,应派人轮流值班。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的防护设施,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要严格按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具备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具体使用细则详见《宿迁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压力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气瓶须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改装其它气体。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涉危的实验场所应配备监控与报警系统。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和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各单位实验室应指定专人监督三废的处理、排放以及无能力处理危险废弃物的存储、上报、处理联系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二条 欧洲杯下单平台、保卫处及二级教学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和巡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督查、配合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各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涉及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等。各单位要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制订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预案要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校将视事故情节轻重,按照《宿迁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条例,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欧洲杯下单平台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