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重大项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决策行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及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行设立和安排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1.涉及校园布局调整的基本建设项目;
2.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3.原值超过30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
4.对外重大合作、合资项目;
5.学校贷款或融资项目;
6.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论证审核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项目盲目上马影响到学校建设与发展,防范因重复立项或立项与实际需求脱节等原因造成学校资金浪费、资产闲置或流失风险。
第四条重大项目审核由牵头部门(第二条第2款项目牵头部门为经费预算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召集,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以及非上述部门的教职工代表(由项目审核办随机抽取)2人参与。必要时可安排学校法律顾问列席。学校设立重大项目审核工作办公室(简称“项目审核办”),挂靠财务处,财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重大项目论证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牵头部门向项目审核办提交重大项目审核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论证报告及相关附件,论证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风险评估以及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等内容;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牵头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项目论证并将专家意见写入论证报告;特别重大或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在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由牵头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论证与风险评估。
2.项目审核办提请牵头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部门提交的重大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察)。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汇总表(附表2)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需要注明原因)。牵头校领导综合与会人员意见后,确定报审项目“同意实施”或“暂缓实施”,并在项目审核意见汇总表上明确签署意见。同意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审核办通知牵头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凡审核意见差异度较大或存在较高决策风险的项目,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暂缓实施。
3.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同意或出现新情况的报审项目,由项目审核办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重大项目牵头部门拟定调研论证报告时,不得采集失真或过时的信息,不得遗漏必须的信息,不得隐瞒歪曲真实情况,不得违反保密纪律。
第七条相关部门不严格履行调研论证与报审规定,导致学校重大项目出现较大决策风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八条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论证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项目审核办。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学院重大项目审核申请表、意见汇总表下载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