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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院财〔2022〕2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8-11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迁学院
                         2022426




宿迁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进一步规范实习经费管理,发挥经费使用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类实习的开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财务处下达预算额度至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全院范围内统筹使用。二级学院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费用。

第三条  实习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使用原则。各学院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就近就地安排实习活动。

第四条  集中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资料费、耗材费,实习单位的管理费、指导费,学生实习保险费以及个别特殊专业实习必须的门票、体检费等。具体如下:

1.交通费包车集中往返实习地开支的租车市外实习学生分别前往实习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实习学生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长途大巴、火车硬座、高铁二等座等。

2.住宿费校外集中实习的学生,如需住宿应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按照安全卫生节约的原则,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住宿问题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50/。市区内不含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实习的学生不开支住宿费。

3.实习资料费实习期间产生的材料,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购买或印制按照实习预算执行。学生自行购买的资料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4.耗材费:实习期间的材料消耗费按照实习预算执行。

5.实习管理费:实习单位收取的教学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等由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

6.实习指导费:聘请实习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等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校外人员劳务酬金标准。

7.参观门票艺术、园林等特殊专业实习必须开支的门票费用

8.保险费:实习期间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第五条  分散实习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资料费、印刷费等与实习相关的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带队教师的费用开支

1.交通费

师范类学生在宿迁市区内(不含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集中实习的带队教师,按实际进入实习学校指导天数,给予15/·市内公共交通补助。

宿迁市区以外的集中实习,包车前往带队教师应和实习学生一同乘车,不再另外报销车费带队教师因特殊原因单独前往集中实习地的,应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2.住宿费

宿迁市区以外的集中实习,带队教师应和学生同住,确因住宿安排困难需要另外住宿的,住宿费不得超过学校差旅费文件中规定的住宿标准;本地实习的,带队教师不开支住宿费。

3.伙食补助费

指导教师学生到宿迁市区以外集中实习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带队实习不超过10市外100/·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三县50/·10天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宿迁市区内(不含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集中实习的带队教师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实习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加强本学院实习经费的管理,对经费支出的范围、标准和报销票据严格审核把关,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虚报冒领,一经发现,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学校纪委机关、审计、教务部门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由欧洲杯下单平台财务处负责解释。《宿迁学院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宿院教〔200825同时废止。此前学校发布的相关文件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