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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宿迁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的通知 宿院〔2022〕43号

发布者:沈海燕 [发表时间]:2022-07-12 [来源]:综合科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宿迁学院

2022年7月11日

宿迁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树立优良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宿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宿院学〔2019〕101号)等欧洲杯线上买球官网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试,主要是指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的校内考试,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欧洲杯线上买球官网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欧洲杯线上买球官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二)不按指定位置放置书籍、资料的;

(三)经认定其他属于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闭卷考试时,考生桌上、桌内或座位旁仍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

(二)闭卷考试时,查看教材、笔记或复习资料的;

(三)闭卷考试时,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纸条或资料的;

(四)抄袭或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或故意移动答卷让他人偷看或抄袭,协同作弊的;

(五)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各类具有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或上网搜索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六)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向他人打暗号、手势等传递信息的;

(七)传递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或交换试卷、草稿纸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九)经认定其他属于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四)在考试作弊处分期内再次发生作弊行为的;

(五)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六)经认定其他属于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考试违纪与作弊处分

第七条 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根据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考试违纪情况在所属学院进行通报。

第八条 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根据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考试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根据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考试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考生行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国家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和处分程序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及时终止该生考试,保全相关证据,在《宿迁学院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及主要情节,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如考生拒签,可由监考教师注明“拒签”字样。考试结束,经2名及以上监考教师签字后,及时将考生试卷《宿迁学院考场记录表》及相关证据送交欧洲杯下单平台。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认定和处分由欧洲杯下单平台会同相关学院(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实进行调查、审核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报分管校长审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分管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属学院负责送达。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流程按照学生申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欧洲杯下单平台负责解释。原《宿迁学院关于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分的规定》(宿院〔2018〕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