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促进校外实习基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全面提高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宿迁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外实习基地质量标准》等指导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外实习基地评估对象为已签订协议两年以上,且至少接纳过两批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外实习基地,每年评估不少于10个。
第二条校外实习基地评估内容由6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建设与管理、条件与建设、师资队伍、教学资料、教学资源和效果与效益。
第三条校外实习基地评估采取量化方法评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及等级“权重”计算总分。
第四条校外实习基地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得分≥90分)、良好(80分≤得分<90分)、合格(60分≤得分<80分)、不合格(得分<60分)。
第五条校外实习基地评估过程主要包括学院自评、专家评估、形成评估结论三个阶段。各院(部)提出评估申请,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与欧洲杯下单平台、各学院(部)共同确定校外实习基地评估数量和名单;各学院(部)按照评估要求填写基本情况表和自评表,并备齐相关支撑材料;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联合欧洲杯下单平台根据院(部)自评情况组织专家考察评估。专家组通过查看材料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核查,形成校外实习基地评估的最终得分和等级建议;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汇总专家组评估意见,召开反馈会,向校外实习基地所在院(部)反馈评估结论,并上报分管校长签署后,公示评估结果。
第六条校外实习基地评估结论为优秀的专业在实习预算上将加以倾斜;评估结论为合格的,需提交整改报告,一年内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两年内必须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仍不合格或未申请重新评估的,取消校外实习基地资格,所属专业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以上荣誉。
第七条校外实习基地评估结论与专业评估结论直接挂钩,并作为学院(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学院(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八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