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生学习过程管理,通过密切学校、学生和学生家庭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引导和帮助学业有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宿迁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宿院〔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及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业或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条 学业预警分为三级: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各等级对应的情况见下表:
级别 |
对应情况 |
三级预警 |
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6学分(含)以上10学分(含)以下。 |
二年级结束(专转本学生一年级结束),外语等级考试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
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外语等级考试或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
二级预警 |
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以上,20学分(含)以下。 |
三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外语等级考试或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
一级预警 |
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20学分以上。 |
公共选修课不列入课程考核统计范围内;如学生同时受到两个级别预警,则按高一级别处理。
第四条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各学院应成立学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学业预警工作,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处负责检查督促。每学期初补考结束2周内,由教务秘书负责统计各班学生的学习情况,将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及其他预警相关信息汇总送交学院领导小组。
第五条 二级学院负责填写预警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并向学生个人及家长发放学业预警通知书。预警办法如下:
三级预警:学院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指定专人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并通知学生家长。
二级预警:学院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并通知家长,指定专人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并与家长电话沟通后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一级预警:学院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并通知家长、指定专人与学生谈话后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邀请家长面谈(或网上视频)并做记录,填写《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
第六条 学院预警期限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一般为1学期或1学年。受预警学生的帮扶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各二级学院应根据预警期限制定学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实施细则,并指定专人对受预警学生进行帮扶工作。
第七条 学院帮扶责任人负责指导受学业预警的学生根据培养方案及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学业预警学生学习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学生及时完成学习计划。
第八条 建立学业预警学生学习档案
(一)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学生本人签字留存。
(二)学院保存预警学生的《学业预警通知单(存根)》、《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学业预警学生个人学习计划》等材料,关注预警学生学业进展。
第九条 学院定期对本学期发出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与总结,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条 学生在预警期完成《学业预警学生个人学习计划》,则予以解除学业预警。如学生经过预警教育仍不能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完成学习任务,依照《宿迁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达到留级条件的,则留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 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处负责督查各学院学生学业预警与帮扶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1. 宿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学生联)
2. 宿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联)
3. 宿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4. 宿迁学院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
5. 宿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个人学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