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文件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目录执行。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六)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校范围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普通化学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二级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等以《宿迁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为准。
欧洲杯下单平台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采购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保卫处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审批,与后勤处一起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各项活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条 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从事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七条 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管制类化学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校内审批后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到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应许可后统一到有相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购买。
第八条 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欧洲杯下单平台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教学或科研需求存放适量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MSDS),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示或标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原则,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减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应按照废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含重金属的无机废物和剧毒物品应单独包装、单独存放、单独处置,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包装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以符合环保部门和处置公司的包装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废物不予处置。严禁将危险化学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单位要建立相对阴凉、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废物暂存处,存放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常温下易燃、易爆及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存放前必需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不能预处理的要单独存放;液体废物包装容器之间应保留足够的空间。
第二十一条 暂存处不得堆放其它杂物,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处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醒目的危险化学品废物标记标识等。
第二十二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废物分类和收集知识,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负责与欧洲杯下单平台的沟通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及危废处置单位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废物的清运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废物管理人员要对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建立危险化学品废物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收集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并履行严格的台账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单位要定期按要求将本单位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信息汇总后报送欧洲杯下单平台,由欧洲杯下单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
第五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可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校将视事故情节轻重,按照《宿迁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条例,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会不定期更新,请以最新版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欧洲杯下单平台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